新闻中心 A- A A+

M6米乐手机登录APP入口.文丰研究 公司、国有公司的发生及制度生成
发布时间:2024-03-30 07:42:47      来源: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 作者:米乐m6登录米乐平台

 

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

  公司及其法律制度经过各国的商事实践,发展出了完善的制度体系,也存在不同的组织形式和分类方式,存在趋同的法理念和法秩序,也基于、文化、历史传统和社会环境而存在不同的公司品格和国企性格。从历史生成和实然演进的视角对公司及国有公司进行发生学意义的考察,有利于理解公司制度的商事生成规律和演进趋势,从而更好设计我国国企改革的法治策应及制度安排。

  公司是“的产物”(“法律制度是制度的一个子集”),但作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它不仅关涉国家、政府和政党,也关乎经济、宗教、社会和文化。哥伦比亚大学校长、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巴特勒称“没有它,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也会变得无用武之地”。马克思评价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筑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重启了中国公司制度,并在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场景中建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和制度基石。而中国公司制度特色的某种重要体现,就是国有公司地位和作用的公司法安排。

  交易的发生“早于农业,更早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而公司及其制度起源,正是交易行为的商业进化成果。从历史生成的角度,是社会分工形成的商人所不断进行的商业活动,在碎片化积淀着公司萌芽的社会基础和商事文明,也才有了1670年成立、至今存续的哈德逊海湾公司这样的经济奇迹。

  有学者认为最早的商业活动起源于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和亚述人,何勤华的考察结论则是更早的古埃及,并认为商法是在“古埃及、巴比伦、亚述、希伯来等众多民族相互吸收、互相继承和彼此促进的基础上,经过数千年的漫长历程……古代近东地区的商法诸要素是西方商法的源头”。

  BC3200年左右,古埃及出现了农业和手工业交换,与邻国商贸往来并开始使用圆柱石印。在物物交易中,出现了等价物的称重计量金属块(通常是铜)或者谷物,在公证人面前进行交易。商业活动的形式包括买卖、借贷、租借(以及共同财产的出租合伙)。BC2000左右,商人们已经记录交易账目并以契据确认,此时印章也由两河流域传入。为了按月缴税,手工业者需要登记。

  苏美尔人建立了最早的城邦,“商业贸易催生了人类社会最早的文字”,文字和泥板书是当时交易活动的记载工具,也催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古巴比伦诞生了商人职业者,是作为独立的私人业主,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必须作为官廷和神庙的代理人。区分为大商人(塔木木)和小商人(沙马鲁),BC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对二者之间的雇佣、合伙、代理等三种商业关系作了规定,也第一次规定了“合伙”。新巴比伦时代商业经济和商业规范进一步发展,甚至进一步确认了印章的效力,“赋予印章文义属性”。

  亚述人开创了海外贸易,建立远地贸易集散地,更多赚取白银(可以视为“称量货币”),开始具有重商主义贸易原始色彩。

  亚述人甚至进一步发展了苏美尔人的“合同”,出现了原始形态的合伙协议:14个人投入26份黄金交由阿穆尔•伊什塔尔运营四年,后者投入4份黄金、收取三分之一的利润。这甚至带有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某些特点。

  希伯来人原本就是善于经商的民族,“没有第二个民族像犹太民族那样,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保持着‘纯经济形态’的存在,形成了一以贯之的商业传统”,他们甚至建立了集市。

  作为西方文明重要发源地,古希腊不仅思想文化尤其是哲学繁荣,商业经济也蓬勃发展。在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最早产生国家和法,城市手工业、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等商品经济极大发展。他们不仅贡献了自然法思想,也贡献了海商法(腓尼基人的罗得海法)以及保险法萌芽、破产法萌芽、票据法萌芽等,尤其是公司法及其思想的萌芽。

  诺芬在其《雅典的收入》中提出建议:公民自愿捐输,设立一种基金组建船队,经营海上贸易,所得利润根据个人捐输金额进行分配。

  其实在希腊船舶借贷业中,为减少投资风险也往往由几个合伙人联合投资,这些都可以视为公司思想的萌芽。

  通说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但布莱克斯通则认为公司的发明应归于古罗马人,他们创造了公司的一些基础理念。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甚至认为,古罗马的船夫行会就是类似公司的组织(而元老们常常是匿名股东)。

  从一个小城邦发展为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农业和畜牧业为罗马商业兴起奠定了物资基础,矿业和手工业又与贸易相互促进,国家的自由贸易政策与发达的交通也是商业繁荣的动因,基于罗马的疆土扩张、加之借助教传播,罗马法律影响了“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

  共和国中期,多数骑士发展为了大商人,他们在帝国初期开始结成自己的商人团体,但不同于中世纪的行会组织或商人团体,还只是一种个人的集合。共和国时期的合伙(societa)已经高度发达,党内更多表现为一种“合意契约”。

  为了开发矿业,古罗马人首创了股份公司、包税公司,规定了企业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罗马法的特有产制度可以看作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雏形)的组织形式,甚至允许存在有限责任的个体企业,还允许人们共同授权一名奴隶以一份“特有产”设立有限责任的集体企业(每个主人以“特有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基本精神隐约于古罗马的商法规范中。

  比昂多提出的“中世纪”概念横跨西、东罗马帝国的灭亡,包括“线世纪)以及西欧的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伴随着商法在意大利自治城市中的形成,公司及其制度也逐步产生。

  中世纪前期,在蛮族入侵导致的民族大迁移以及教背景下,伊斯兰扩张导致了地中海航运关闭,君士坦丁堡尽管延阻了穆斯林西扩,却仍然难以阻止西欧退回到农业文明,商人阶级消逝、商业活动停滞,直到10世纪晚期商品经济逐渐兴盛,才酝酿了11世纪席卷欧洲的“商业”。

  商人在西欧首次出现时被称为“灰尘脚板”(即行商),他们在教会城市或者封建城堡附近兴起居住地(常称为“商埠”)。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等城市的兴起,促成了更多内陆城市的诞生,随之涌现出了“集市”。城市文明与商业文明的叠加,借助于肇始于博洛尼亚的罗马法复兴,融贯教会法的原则和精神,造就了商人法。1283年的英国通过了《商人法》。

  商人行会(基尔特)、商人法庭、商法典的编撰共同构成了中世纪欧洲商法的发展图景。11世纪晚期,出现了作为有限责任合伙的康曼达、无限责任的陆上合伙,以及出现了各种“股份公司”:“它享有法利,以一笔划分为若干股份的资本经商,其股份可以用契约转让,也可以死后遗传”,“以其财政力量,能征服整个世界”。中世纪的商法及公司制度催生了资本主义文明萌芽。

  古罗马的合伙概念是个人主义的(中世纪的合伙则比较集体主义,后者的身份可以继承),但已经允许设立使用自己名称的商社或合伙,如“共和国”、“工会”等。

  当时罗马法的society并不强调“合伙”作为组织的整体性, 但可以将其看作16世纪英国王权授予治理的渊源、无限公司的起源。

  隋竹丽称之为“大税吏公司”,并认为发端于BC6世纪波斯帝国的包税制,经古希腊而在BC2世纪中叶被罗马征服后演变为,因应共和国的法治修正了原有漏洞,从“官商之间的承包制”进化为“市场化的监察机制”,并从共和国时期的“合营公司”演变为帝国时期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可以交易“股份”,是最早的有限公司起源。

  但它没有实现资本所有权的联合,资本所有权仍然属于个体,行省检察官与作为长官的个人而不是公司签署合同,而且还需要每个股东都签署合同,“职业的联合,而不是基于私法的实体”。而且,在罗马它只是在国家“不愿意又无能力处理复杂的税收问题”的赞助保护下产生的暂时现象,一旦取消保护就趋于瓦解,这也是罗马帝国有关贸易公司和贸易团体法律中找不到其痕迹的原因。

  帝国时期继包税公司之后,海上运粮行业发展起来了“船夫行会”,二者在拉丁文里名称相同。除了不参与管理的股东外,还产生了匿名股东-禁止经商的罗马元老。但政府依旧把他们看成职业的联合,政府与船夫行会与其“是一种经济性的关系,还不如说是一种社会性和司法性的关系”。

  最早出现于巴比伦和阿拉伯,9世纪,阿马尔菲、威尼斯等地出现了参照穆斯林的股份制的海事合伙“康曼达”(拉丁词源为信用、委托),最初为了一次航行而集资管理,后面开始为多次航行募资,并吸收外国合伙人,设计出新的所有权和分配结构。

  到了11世纪晚期,为了适应长距离海上贸易出现的商业经营方式,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类似于隐名合伙人),并在提供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遥远航行也使得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分离。

  在康曼达基础上演化出来的“海邦”,最早出现于10世纪地中海沿岸:留在家乡的委托人提供三分之二的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登船出海的受托人提供三分之一的资金、承担无限责任,利润双方平均分配。康曼达也因此被视为两合公司的前身。

  目前除了法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保留两合公司形式外,一般立法例均作为有限合伙加以规制、并不承认其法人资格。

  法国1731年对有限合伙进行了规制,爱尔兰1782年通过了隐名法案,而英格兰直到1907年才立法认可有限合伙制度。

  11-12世纪出现,最初限于家族成员之间参与,后来允许外人加入而成为一种商业实体(不同于康曼达的是其无限责任)。其词源拉丁文“共享”“面包”的组合(体现出家族特征)。这种组织在欧洲广泛流行,成为无限公司的前身(无限公司可以视为是取得法人地位的合伙组织)。

  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第一次对无限公司进行立法,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将其改称为“合名公司”。

  不同于合伙,地理大发现时代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现代公司的一些初步特征:实行无记名制、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决策由董事会、股份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永续性等。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1555年获得特许的俄罗斯公司,塞巴斯蒂安·卡波特等伦敦商人获得伊丽莎白女王特许状,成立160人组成的股份制商人团体法人——莫斯科公司(但还未正式使用“公司”一词)。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1600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218人组成的商人和总督获得伊丽莎白女王的15年贸易特许(特许状开始使用“公司”),成为“天下最庞大的商业组织”和自治性法人团体(但其不是永久性公司,1720年申请永久特许但未获准),但其“全体出资人有限责任制”1662年才得到批准。有观点认为,据此看出英国近代公司制度更多源于重人合的“societa”而不是重资合的“commenda”。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是1602年经议会批准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同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将每一次航行作为单独合作、吸收不同股东,而是将所有航行均视为21年合作的内容。最为重要的是作为首家永久性股份公司,它向全社会、每一个荷兰人募集,并且第一次使用了“股份”一词(被称为史上第一次IPO),1606年还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股票,1611年其股票开始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史上第一家股票交易所)交易。

  英国的股份公司最初都是通过特许方式成立的,特许的方式包括财产授予契约、国会法案、国王特许状(暂时性特许、永久性特许)等(1837年《特许公司法》授权政府以“专利许可证”方式而不必实际颁发特许状授以公司法人)。

  许可的商业目的,包括对外贸易以及采矿、供水等,17世纪末开始出现大量为制造目的而成立的公司。

  特许规约公司实际是将行会制度原则扩展到了海外贸易活动:公司成员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进行海外贸。